一. 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品名條款是國際貿易的買賣合同中主要條款之一。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一項基本依據,它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若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或說明,買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直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體名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意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并無統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 )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也可不加標題,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列明交易雙方同意買賣某種商品的文句。
品名條款的規定,還取決于成交商品的品種和特點,在規定此項條款時,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交易雙方應事先就其含義取得共識。對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應力求準確、易懂,并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同時還應注意選用適合的品名,以利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
二. 商品的品質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合同中的品質條件,是構成商品說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貨必須符合約定的質量,如賣方交貨不符約定的品質條件,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貨物,甚至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這就進一步說明了品質的重要性。
表示品質的方法
國際貿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種類繁多,特點各異,故表示品質的方法也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包括以實物表示或憑說明表示兩類。
1. 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采用看現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于寄售、拍賣和展賣業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
2)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
3)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又稱“確認樣品”。
2. 憑說明表示品質
所謂憑說明表示品質,即指用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成交商品的品質。在這類表示品質方法中,可細分為下列幾種: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買賣,
(6)憑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買賣。
品質條款的規定
品質條款的內容及其繁簡,應視商品特性而定。規定品質條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1. 對某些商品可規定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
在國際貿易中,為了避免因交貨品質與買賣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違約,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質條款中作出某些變通規定。常見的有下列一些變通規定辦法:
(1)交貨品質與樣品大體相等或其它類似條款;
(2)品質公差(Wuality Tolerance);
(3)品質機動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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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體現按質論價,在使用品質機動幅度時,有些貨物,也可根據交貨品質情況調整價格,即所謂品質增減價條款。即對約定的機動幅度內的品質差異,可按實際交貨品質規定予以增價或減價。
2. 正確運用各種表示品質的方法
品質條款的內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質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種表示品質的方法,應視商品特性而定。一般地講,凡能用科學的指標說明其質量的商品,則適于憑規格、等級或標準買賣;有些難以規格化和標準化的商品,加工藝品等,則適于憑樣品買賣;某些質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優產品,適于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某些性能復雜的機器、電器和儀表,則適于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凡具有地方風味和特色的產品,則可憑產地名稱買賣。上述這些表示品質的方法,不能隨意濫用,而應當合理選擇。
3. 品質條件的規定應明確具體
在規定品質條件時,不宜采用諸如“大約”、“左右”、“合理誤差”之類的籠統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貨品質問題上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