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零擔托運的辦理條件
訪問量:3332次 日期:2011年06月08日(一)辦理零擔貨物運輸的條件
凡不夠整車運輸條件的貨物,可按零擔貨物托運。零擔貨物一件體積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但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時,則不受此最小體積限制。零擔貨物每批件數不得超過300件。
下列貨物不得按零擔貨物托運:
1. 需要冷藏加溫運輸的貨物;
2.規定限按整車辦理的貨物(裝入鐵路批準使用爆炸品保險箱運輸的除外);
3.易于污染其他貨物的污穢品(經過衛生處理不致污穢其他貨物的除外);
4. 蜜蜂;
5.不易計算件數的貨物;
6.未裝入容器的活動物(鐵路局管內零擔運輸辦法允許者除外);
7.一件重量超過2噸、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長度超過9米的貨物(發站認為不致影響中轉站或到站卸車作業者除外)。零擔貨物一般在公共作業場所組織運輸,專用線、專用鐵路內組織直達整裝零擔,須與鐵路分局協商并簽訂運輸協議后辦理。
(二)個人托運物品
個人托運物品按《個人物品運輸辦法》的規定辦理。個人托運物品中禁止夾帶金銀珠寶、文物字畫與貴重物品、有價證券、貨幣憑證和危險貨物。
個人托運的物品除按規定栓掛貨簽、涂寫與貨簽相同的標記外,還須在有包裝的件內放入寫有與貨物運單記載一致的到站、收貨人名稱地址的字條。
(三)零擔貨物貨簽、標志
零擔貨物貨簽應使用堅韌的材質制作,貨簽內容、規格必須符合鐵路統一的格式。每件貨物使用2枚貨簽,分別粘貼、釘固于包裝的兩端。不宜粘貼或釘固時可使用栓掛方法。
為確保貨物運輸安全,針對貨物性質的不同,貨件應有不同要求的圖式標志,標志圖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包裝貨運圖示標志》的規定。危險零擔貨物還須使用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貨件上原有的與本批貨物無關的舊貨簽舊標志,托運人必須將其撤除或抹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