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聯運進口貨物運輸知識
訪問量:2647次 日期:2011年03月18日國際鐵路聯運進口貨物的發運工作是由國外發貨人根據合同規定向該國鐵路車站辦理的。 根據《國際貨協》規定,我國從參加《國際貨協》的國家通過鐵路聯運進口貨物,凡國外發貨人向其所在國鐵路辦理托運,一切手續和規定均按《國際貨協》和各該國國內規章辦理。
我國國內有關訂貨及運輸部門對聯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作,主要包括聯運進口貨物在發運前編制運輸標志;審核聯運進口貨物的運輸條件;向國境站寄送合同資料;國境站的交接、分撥;進口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以及運到逾期計算等。
1.聯運進口貨物運輸標志的編制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Mark),一般印制在貨物外包裝上。我國規定,聯運進口貨物在訂貨工作開始前,由經貿部統一編制向國外訂貨的代號,作為收貨人的嘜頭,各進出口公司必須按照統一規定的收貨人嘜頭對外簽訂合同。2.審核聯運進口貨物的運輸條件
聯運進口貨物的運輸條件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因此必須認真審核,使之符合國際聯運和國內的有關規章。審核聯運進口貨物運輸條件的內容主要包括收貨人嘜頭是否正確;商品品名是否準確具體;貨物的性質和數量是否符合到站的辦理種別;包裝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3.向國境站寄送合同資料
合同資料是國境站核放貨物的重要依據,各進出口公司在貿易合同簽字以后,要及時將一份合同中文抄本寄給貨物進口口岸的外運分公司。合同資料包括合同的中文抄本和它的附件、補充書、協議書、變更申請書、更改書和有關確認函電等。
4.聯運進口貨物在國境站的交接與分撥
(1)聯運進口貨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聯運進口貨物的交接程序與出口貨物的交接程序基本相同。其做法是:進口國境站根據鄰國國境站貨物列車的預報和確報,通知交接所及海關做好到達列車的檢查準備工作。進口貨物列車到達后,鐵路會同海關接車,由雙方鐵路進行票據交接,然后將車輛交接單及隨車帶交的貨運票據呈交接所,交接所根據交接單辦理貨物和車輛的現場交接。海關則對貨物列車執行實際監管。
我國進口國境站交接所通過內部聯合辦公,開展單據核放、貨物報關和驗關工作,然后由鐵路負責將貨物調往換裝線,進行換裝作業,并按流向編組向國內發運。
(2)聯運進口貨物交接中的幾個問題
①進口合同資料
進口合同資料是國境站核放貨物的唯一依據,也是糾正并處理進口貨物在運輸中出現錯亂的重要資料,口岸外運分公司在收到合同資料后,如發現內容不齊全、有錯誤、字跡不清,應迅速聯系有關進出口公司修改更正。
聯運進口貨物抵達國境站時,口岸外運分公司根據合同資料對各種貨運單證進行審核,只有單、證、票、貨完全相符,才可核放貨物。通常聯運進口貨物貨運事故大約有以下幾類:
合同資料與隨車單證不符;
單證與貨物不符,包括有票無貨,有貨無票;
貨物錯經國境口岸;
貨物混裝、短裝或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
貨物不符國際貨協規定,鐵路拒收等:
對上述情況,口岸外運分公司應本著以下原則處理:因鐵路過失造成的,聯系鐵路處理;因發貨人過失造成的,根據合同資料和有關規定認真細致地查驗貨物,確有可靠依據的可予以糾正,否則聯系有關公司處理。
②聯運進口貨物變更到站和變更收貨人的工作
國際鐵路聯運貨物,根據發貨人和收貨人的需要,可以提出運輸變更。運輸變更申請應由發貨人或收貨人提出。
聯運進口貨物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時,首先應通過有關進出口公司向國外發貨人提出。在國外發貨人不同意辦理變更時,可向國境站外貿運輸機構申請,在國境站辦理變更。
聯運進口貨物變更的受理,應在貨物到達國境站前。如由收貨人申請變更到站和收貨人,則只可在貨車開至到達國進口國境站且貨物尚未從該站發出時提出變更。
③聯運進口貨物的分撥與分運
對于小額訂貨(具有零星分散的特點)、合裝貨物和混裝貨物,通常以口岸外運分公司作為收貨人。因此,在雙方國境站辦妥貨物交接手續后,口岸外運分公司應及時向鐵路提取貨物,進行開箱分撥,并按照合同編制有關貨運單證,向鐵路重新辦理托運手續。在分運貨物時,必須做到貨物包裝牢固,單證與貨物相符,并辦清海關申報手續。
如發現貨損貨差,屬于鐵路責任的,必須由鐵路出具商務記錄。如屬發貨人責任,由各有關進出口公司向發貨人提出賠償。
5.運到逾期
(1)運到期限
鐵路承運貨物后,應在最短期限內將貨物運送至最終到站。貨物從發站至到站所允許的最大限度的運送時間,即為貨物運到期限。
貨物運到期限由發送期間、運送期間以及特殊作業時間三部分組成。
發送期間。不論慢運、快運,隨旅客列車掛運的整車或大噸位集裝箱、由貨物列車掛運的整車或大噸位集裝箱以及零擔一律為一天(晝夜),由發送路和到達站平分。